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馮柳偉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其中,“以說明書為依據”這一原則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清楚”這一原則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簡要”這一原則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要。
然而,因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以使如何在確保清楚的前提下請求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是專利代理師在進行專利申請代理過程中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本文將結合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闡述一些筆者的思考。
圖1
思考一,對于任一權利要求來說,只要該權利要求能夠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就可以確定該權利要求符合“清楚”這一原則。其中,該3.2.2節的規定如下:
規定一,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其具體是指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
規定二,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其具體是指:①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但此時也應要求申請人盡可能修改權利要求,使得根據權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確其含義。②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如放大器中的“高頻”。對沒有公認含義的用語,如果可能,應選擇說明書中記載的更為精確的措詞替換上述不確定的用語。③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個由上述用語引出的下位概念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允許其在該權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將兩者分別在兩項權利要求中予以限定。④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語時,審查員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判斷使用該用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⑤除附圖標記或者化學式及數學式中使用的括號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括號,以免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磚”。然而,具有通??山邮芎x的括號是允許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規定三,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其具體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
思考二,對于任一權利要求來說,該權利要求是否清楚與該權利要求是否容易理解這兩個概念不應混為一談。為了便于理解,下面結合三個示例進行說明。
示例1,針對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撰寫的第一種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1可知,對于由該示例1給出的第一種權利要求來說,該第一種權利要求能夠清楚地描述出數據1、數據2以及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以使在確定該第一種權利要求能夠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時,可以確定該第一種權利要求符合“清楚”這一原則。
示例2,針對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撰寫的第二種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第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2可知,對于由該示例2給出的第二種權利要求來說,該第二種權利要求能夠清楚地描述出數據1、數據2和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數據2的獲取方式、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以使在確定該第二種權利要求能夠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時,可以確定該第二種權利要求符合“清楚”這一原則。另外,因該第二種權利要求不僅限定了數據1、數據2以及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還限定了數據2的獲取方式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以使該第二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細節多于該第一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細節,從而使得該第二權利要求相較于該第一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進而使得該第二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相較于該第一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能夠更大程度的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此外,因該第二種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技術特征的個數多于該第一種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技術特征的個數,以使該第二種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小于該第一種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
示例3,針對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撰寫的第三種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數據1具有特點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數據2具有特點2;
對所述數據2進行第二處理得到數據3,數據3具有特點3。
基于上述示例3可知,對于由該示例3給出的第三種權利要求來說,該第三種權利要求能夠清楚地描述出數據1、數據2和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數據2的獲取方式、數據3的獲取方式、數據1的特點、數據2的特點以及數據3的特點,以使在確定該第二種權利要求能夠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時,可以確定該第二種權利要求符合“清楚”這一原則。另外,因該第三種權利要求不僅限定了數據1、數據2和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數據2的獲取方式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還限定了數據1的特點、數據2的特點以及數據3的特點,以使該第三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細節多于該第二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細節,從而使得該第三權利要求相較于該第二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進而使得該第三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相較于該第二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能夠更大程度的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此外,因該第三種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技術特征的個數多于該第二種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技術特征的個數,以使該第三種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小于該第二種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
基于上述三個示例的相關內容可知,可見,對于任一權利要求來說,當評估該權利要求是否滿足上述“清楚”這一原則時,只需考慮該權利要求是否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即可,無需考慮其他內容,如該權利要求是否容易理解、該權利要求是否能夠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等其他內容。
思考三:對于任一權利要求來說,在撰寫該權利要求時應該著重考慮是否能夠清楚的描述出發明點,無需考慮是否能夠清楚地描述出除了發明點以外的其他內容,只需確保該其他內容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即可。為了便于理解,下面結合七個示例進行說明。
示例一,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數據1、數據2以及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一可知,對于由該示例一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數據1、數據2以及數據3之間的關聯關系,以使通過該關聯關系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關聯關系以外的其他內容(如各數據具有何種特點以及各數據如何獲取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關聯關系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二,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數據2的獲取方式,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二可知,對于由該示例二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數據2的獲取方式,以使通過該數據2的獲取方式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數據2的獲取方式以外的其他內容(如各數據具有何種特點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數據2的獲取方式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三,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數據3的獲取方式,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第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三可知,對于由該示例三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數據3的獲取方式,以使通過該數據3的獲取方式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數據3的獲取方式以外的其他內容(如各數據具有何種特點以及數據2的獲取方式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數據3的獲取方式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四,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針對具有特點1的數據的處理過程,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數據1具有特點1;
對所述數據1進行處理得到數據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四可知,對于由該示例四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針對具有特點1的數據的處理過程,以使通過該處理過程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處理過程以外的其他內容(如各數據的獲取方式、數據2具有何種特點以及數據3具有何種特點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處理過程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五,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針對具有特點2的數據的獲取過程,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數據2具有特點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五可知,對于由該示例五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針對具有特點2的數據的獲取過程,以使通過該獲取過程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獲取過程以外的其他內容(如數據1具有何種特點、數據3具有何種特點、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獲取過程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六,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如何基于具有特點1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2的數據,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數據1具有特點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數據2具有特點2;
對所述數據2進行處理得到數據3。
基于上述示例六可知,對于由該示例六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如何基于具有特點1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2的數據,以使通過該生成的相關內容(如該數據1具有何種特點、該數據2具有何種特點以及如何基于該數據1生成該數據2等內容)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使得除了該生成的相關內容以外的其他內容(如數據3具有何種特點、以及數據3的獲取方式等內容)能夠補充說明該發明點的一些細節,以促使該權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該權利要求能夠更大程度還原發明人給定的技術方案,故為了確保該權利要求所請求的保護范圍達到最大,該權利要求只需限定該生成的相關內容即可,無需限定該其他內容。
示例七,如果圖1所示的數據處理流程的發明點的本質為“先基于具有特點1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2的數據,再基于具有特點2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3的數據”這一處理流程,則針對該發明點撰寫的具有最大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下:
一種數據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獲取數據1,數據1具有特點1;
對所述數據1進行第一處理得到數據2,數據2具有特點2;
對所述數據2進行第二處理得到數據3,數據3具有特點3。
基于上述示例七可知,對于由該示例七所示的權利要求來說,因該權利要求著重保護的發明點的本質是“先基于具有特點1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2的數據,再基于具有特點2的數據生成具有特點3的數據”這一處理流程,故該權利要求需要限定該處理流程,以確保該權利要求能夠清楚地描述出該發明點,從而確保該權利要求能夠符合“清楚”這一原則等。
基于上述思考可知,在權利要求的撰寫過程中應該注意:(1)基于《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節的規定,判定該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清楚”這一原則,無需考慮其他內容;(2)基于發明點的本質,確定該權利要求中哪一部分內容需要著重關注,如著重關注這一部分內容是否符合“清楚”這一原則等,以期撰寫出權利要求不僅符合“清楚”這一原則,還能夠請求保護最大的保護范圍。
以上是筆者的一些個人經驗總結,如有不妥之處,還請讀者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