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署長謝肅方分別拜訪了福建省、廈門市知識產權局,雙方就加強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及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交流了經驗和做法,并對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合作等問題進行探討。
座談中,省、市知識產權局領導分別介紹了各自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等做法。謝肅方就香港知識產權立法、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以及如何保護網上作品等情況進行了介紹。
日前,江蘇省質監局公布了上半年查處的十大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重大案件。從案情可以看出,制假分子的目標越來越集中于百姓日常消費類產品,如食品、酒類、洗化護膚品、服裝等。
在食品類案件中,以蘇州柳某銷售不合格茶葉案最為驚人。2005年4月16日,蘇州質監局對該市南環路茶葉市場74號柳某經營的門面進行突擊檢查時,查獲鉛超標大于國家標準 值60倍,并含有重金屬鉻的貴州、浙江產不合格茶葉26批,共計477公斤。又如:2005年7月28日,昆山質監局對昆山普林特米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廠生產偽造產地為江蘇射陽縣某廠、姜堰市某廠,以及“QS”標志的大米42.5噸,包裝袋2000條,涉案金額10.71萬元;2005年4月11日,徐州市局、銅山縣局質監執法人員對徐州飛虹制蓋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從2003年至2005年共加工生產“李錦記”瓶蓋、“老干媽”瓶蓋161萬余只,貨值金額28.6萬余元。
假酒案件也頻頻發生。2005年春節前夕,姜堰質監局查獲姜堰世紀酒業商行銷售假冒“五糧液”酒242箱,“劍南春”酒175箱,貨值632976元;2005年8月6日,寶應縣質監局查獲寶應縣周某、時某、劉某生產銷售假冒“五瓊漿”酒3738箱、“金六福”酒730箱,涉案金額40余萬元;2005年1月25日,質監執法人員查獲泗洪縣金仕頓葡萄酒廠生產的假冒“王朝”干紅葡萄酒3211箱、用于造假的專用葡萄酒瓶17325只,商標12000套以及大量原輔材料。已售出假冒“王朝”葡萄酒11490箱,總貨值100余萬元。
2002年10月,一審原告上海亞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是可口可樂公司及其代理商上海申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作為“酷孩”商標所有人的上海亞慶以可口可樂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酷兒”果汁飲料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酷孩”文字注冊商標的侵害,并停止在同類商品上使用“酷兒”文字商標。
據查,“酷孩”文字商標于2001年12月14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無酒精飲料類商品上獲得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3日,而“酷兒”文字商標未獲得注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兩被告使用酷兒商標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該商標也適用于同類飲料商品上,屬于原告“酷孩”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所以本案中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于兩商標是否近似。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商標本身是一種能夠將特定商品制造者或提供者與其他制造者或提供者相區分的區別性標志,因此,兩商標相比較,如果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能夠對商品的來源作出區分,該兩個商標就不構成近似。本案中,原、被告的商標在含義上有相似之處,但在讀音和字形上亦有所區別。兩被告的產品裝潢上同時使用了Q00、酷兒及其卡通圖案,以該產品的主要消費群體——兒童的識記能力為標準,圖案較文字而言總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識記,而兩被告也在顯著位置標明“可口可樂公司榮譽產品”,因此通過上述一系列圖文裝潢也能夠準確地確定該飲料產品的來源。結合雙方當事人對各自商標的使用狀況,原告僅憑現有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兩被告實際使用的“酷兒”商標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酷孩”商標會造成相關公眾對雙方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的現實可能性,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了建設自己的Podcast(播客),蘋果在本月遞交了注冊“iPodcast”商標的文件。
在9月4日,蘋果公司向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提交了兩份文件,以注冊“iPodcast”這個商標,這兩份文件,都在等待審查員的簽字。
第一份文件是iPodcast商標的條款,涵蓋硬件相關貨物,即“電腦,電腦外圍,手持電腦,電腦終端,PDA,電子記事本,聲音、圖像或者其它數據的記錄,發送和再現設備;磁介質數據攜帶設備。
第二份文件是要求讓iPodcast商標涵蓋的范圍擴展到服務領域,包括“無線服務,和電腦通訊,電腦間通訊;電報和電話服務;出租通訊設備和電子郵箱;電子公告板,”等等。
大批包裝逼真的假冒名煙居然打起了郵運渠道的主意。昨天,北京海關發布消息稱,今年最大一批寄自北京的英國假煙被截獲,共53箱1090條。
北京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物品監管科的關員聲稱,7月份,在對郵件進行常規檢查時,一批出口郵包引起了海關人員的注意,該批郵包均由北京同一個地址寄出,目的地為英國各不同地區,申報為“物品”、“工藝品”、“玩具”等逃避海關監管。
開箱查驗后的“名牌”香煙,寄貨人居然為假冒香煙穿上了兩層偽裝“外衣”。第一層是深藍色的復寫紙,關員說寄貨人可能認為這樣可以逃避X光機的檢查,實際上完全徒勞;而第二層則是一個品牌為“紅狼”包裝的香煙外殼。直到全部剝離這些偽裝,內部黃色外包裝印有“BANSON & HEDGES”(本森·赫奇茲牌)標志的香煙才顯現出來。
據本森·赫奇茲公司的委托律師彭明先生介紹,本森·赫奇茲牌香煙是國際著名商標,產地在英國,屬于高端產品,“盡管目前國內市場很少見,但是這種香煙在美國市場每盒賣到了5至6美元的價錢。”
Gmail再次引發專利糾紛
日前,一家名叫“獨立國際研究所(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esearch)”的英國公司表示,將考慮正式對搜索引擎巨頭Google提起訴訟,原因是Google提供的電子郵件服務Gmail侵犯了其商標權。
據該公司稱,他們與Google就Gmail的商標權問題已經商談了十五個月,但并沒有取得任何進展,因此該公司決定到法庭上解決這個糾紛。
“獨立國際研究所”是一家投資研究公司,2002年五月份以來,該公司一直在旗下分公司Pronet的網頁電子郵件產品中使用G-mail的商標。而在兩年之后的2004年四月,Google才第一次提出自己Gmail電子郵件的商標。據獨立國際研究所透露,G字母是取自單詞Graphiti,表示文字和圖像的綜合。
Google的當紅,讓很多人都瞄上了它。實際上對Gmail的商標專利權的起訴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獨立國際研究所”表示,將會聯手德國一家公司共同對Google提出訴訟,這家名為Giersch Ventures的德國公司之前也曾經就Gmail商標權的問題和Google進行過商談。而在此前德國法庭已經判處Google在德國需更改其電子郵件Gmail的商標。
"2005.版權貿易發展論壇"于8月29日在北京漁陽飯店成功舉辦。本次論壇由國家版權局主辦,北京市版權局和中國新聞出版報社承辦。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國家版權局副司長許超等領導同志出席論壇并發表講話。中國新聞出版報社張秀平副總編和北京市版權局王野霏副局長分別主持了本次論壇。
閻曉宏副局長做了《版權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的主題演講,他從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高度,用國際化的視野,對我國版權相關產業的發展所取得的成績和面臨的問題做了深入闡述,并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若干重大問題以及國家對促進版權相關產業發展的扶植政策做了說明。他在講話中指出,"版權相關產業"是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存儲、使用和消費之上的產業形態。近年來,以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娛樂、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等產業為重點的版權相關產業迅速發展,有的已具有相當的規模和實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展現了強勁的后發優勢,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和新經濟中的支柱產業。國家將通過制定版權發展戰略規劃、為相關產業提供適當的政策扶植、加強版權保護工作等方式促進版權相關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閻曉宏副局長認為,北京作為版權資源相對集中、版權相關產業發展迅速的地區,近年來在加大版權保護工作力度、促進版權成果轉化與版權貿易發展、優化產業發展環境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他希望北京市能進一步加強版權保護工作,為版權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王野霏副局長發表了題為《積極打造版權貿易主渠道》的演講,他對北京地區版權貿易的現狀、取得的成績以及亟待解決的問題做了詳細的論述。王野霏副局長指出,近年來,北京市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堅決貫徹落實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走出去戰略"的要求,實施北京版權貿易"遠航工程",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扶植京版圖書"走出去",搭建版權貿易平臺,大力加強市屬出版單位的版權輸出能力,進一步加大版權.輸出工作的力度,為促進我市版權貿易的均衡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從整體上看,版權貿易本身還存在著諸如發展不均衡、市場不規范、整體水平不高等問題,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解決的良好方法。
北京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吳穎、德國圖書信息中心主任王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副社長孟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律部主任馬繼超以及來自國內外十余家版權代理機構、出版單位的代表就如何促進版權貿易的健康發展、增進中國版權相關產業的輸出能力等問題做了發言。
本次論壇作為第12屆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BIBF)期間的重要活動之一,共有來自四川、遼寧、深圳等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國內外80余家出版社、版權代理機構代表以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著名學府的知識產權研究人員等200余人參加。北京地區第三屆版權貿易成果展同時展出,引起了出席會議代表的濃厚興趣,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日,一個美國GFCI領域的巨頭和一個是來自中國浙江的中小企業,兩者之間的專利權官司正進行得如火如荼。
從2004年4月起,美國萊伏頓公司用一項GFCI母專利陸續對浙江東正電器有限公司在美國的主要客戶發起了4個專利、5起侵權訴訟。
東正公司為積極支持客戶的訴訟,同年10月6日,東正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作為被告應訴萊伏頓的專利訴訟案。今年3月,萊伏頓公司繼而用上述母專利中的一項子專利把東正公司的另一家美國客戶又告上了美國法院。
據了解,GFCI產品是美國政府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而強制推行的安全裝置,在美國形成每年30億美元的巨大市場。4家著名的美國企業——萊伏頓、庫柏、帕西·西姆和哈卜公司利用其專利技術壟斷這個市場長達20多年。他們生產的GFCI產品均采用機電一體化的漏電保護技術。
浙江東正電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向型企業,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GFCI產品全部銷往美國、加拿大等國。這些產品在全球獨家采用永磁式電磁機構原理的漏電保護技術,符合并超越美國國家安全實驗室UL認證機構2003年的最新標準,其多項核心專利技術填補了國內外空白。由于技術含量遠遠領先于美國同行業產品,東正公司的GFCI產品沖破了美國企業的技術封鎖與壟斷,深受美國消費者青睞并迅速占領美國主流市場。這引起了美國巨頭萊伏頓公司的恐慌。
2004年4月以來,萊伏頓公司以侵犯其美國專利權為由,分別在美國新墨西哥州、佛羅里達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訴尼克公司等4家東正公司的重要客戶。為維護美國客戶的合法權益,樹立中國企業的誠信形象,東正公司董事長陳伍勝專程赴美國商討主動介入訴訟,并聘請美國亞特蘭大著名的美瑞律師事務所為其進行訴訟代理。
“東正公司沒有侵權,這是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萊伏頓公司的目的顯而易見,是以侵犯知識產權為借口,實施起訴對方的打官司戰略,同時采取持久糾纏、迂回拖垮的戰術,試圖把東正公司擠出美國市場。”陳伍勝表示,這些不公平的貿易壁壘確實給東正造成很大的麻煩,經濟損失慘重,每月還要支付昂貴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但為了捍衛公司的名譽和國家的尊嚴,我們不會屈服任何壓力,堅決不退縮,哪怕變賣家產也要把這場官司進行到底。”
不直接起訴東正公司,而是在不同的地方法院起訴東正公司的4個重要客戶——在知識產權專家魏衍亮看來,萊伏頓公司可謂“用心良苦”:萊伏頓公司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專利維權,而是把專利訴訟作為商業競爭的工具,把性價比高的中國產品一舉趕出美國市場。“首先攻擊東正公司的美國客戶可以威懾中國產品的美國經銷商,讓他們放棄和中國企業合作。同時,企圖用昂貴的訴訟費用拖垮實力并不算強的東正公司。”
“萊伏頓公司的這種訴訟策略值得商榷。”魏衍亮認為,從維護社會公平、效率的角度看,專利訴訟應當以維權為目的,不能把訴訟騷擾和威懾、制造高昂訴訟成本、排擠競爭對手當作主要目的。否則,性價比高的中國產品制造商可能在專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侵權等主要問題被弄清楚之前就被趕出美國市場,并完全喪失開拓美國市場的能力。對此,魏衍亮建議,我國企業必須到全球主要國家部署專利,并爭取在美國競爭對手的產品鏈中秘密部署、采購大量的“潛水艇”專利,從而用更有力的專利武器制服競爭對手。當然,在缺乏專利實力的情況下,我國企業可以聯合國內外企業共同組建專利聯盟,聯合締造行業標準,從而制衡、對抗某些競爭對手。
美國眾議院代表造訪深圳市知識產權局
日前,美國眾議院國際關系委員會代表造訪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局長李平接待了美國客人,并向他們介紹了該市知識產權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績。美國客人對深圳市政府及各界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進展表示贊賞,并認為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進一步促進中美兩國貿易的發展。雙方還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對話和交流進行了探討。
日前,全國專利政務信息工作會議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林炳輝、國家知識產權局秘書長陳仲華、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徐佑等出席了會議開幕式并講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全國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從事信息工作的90多位代表出席了會議。
近年來,專利政務信息工作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為各級領導報送信息、提供決策依據,加強上下情況溝通,大力推廣典型經驗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今年1至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共采用各地知識產權局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上報的信息212條,比去年的178條多出30多條。其中被中辦和國辦采用10條,相當于去年全年的采用量,是歷年來最好的成績。
會議宣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2004年專利政務信息的評選結果和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信息報送優秀單位的名單,并向獲獎者和獲獎單位頒發了獎狀和證書。
會議期間,林炳輝副局長作了題為《關于當前知識產權形勢的幾點思考》的重要講話,受到了與會人員的關注并博得陣陣掌聲。會議進程中,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的代表對林炳輝副局長的講話進行了座談討論,對各地的政務信息工作經驗進行了交流。與會代表表示,今后要進一步開展好各自的政務信息工作,為各級領導的決策做好服務工作。最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秘書長陳仲華作了會議總結。
知識產權判例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保軍,男,漢族,31歲,北京博世珍譽科貿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清逸園甲區1-9-201室。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辰杰,男,漢族,32歲,河北珍譽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河北省藁城市梅花鎮木連城村。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建偉,男,漢族,33歲,河北珍譽工貿有限公司職工,住河北省藁城市梅花鎮木連城村。
上述兩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保軍,男,漢族,31歲,北京博世珍譽科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清逸園甲區1-9-201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展翅,男,漢族,29歲,北京展翅鴻業商貿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興臣巷東一排8號。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男,43歲,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49號希格瑪公寓A座108室。
上訴人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因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33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保軍并作為上訴人王辰杰、李建偉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曾展翅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本案作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屬糾紛,涉及的是兩個以上個人關于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如何確定歸屬的問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由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個人享有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是確定兩個以上個人合作完成發明創造歸屬的基本原則,同時,法律并不排斥專利權歸屬可以從約定,即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發明創造的歸屬。但是,當以約定確定權利歸屬時,協議必須合法有效,同時,協議中對技術方案的約定必須明確;或者即使協議之初不能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也應當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為技術方案的最終形成而履行了協議的事實存在。
本案中,曾展翅以四人協議中缺少李建偉的簽名為由對該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是,由于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提供了有李建偉簽名的協議,曾展翅并無證據證明李建偉的簽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對四人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可是協議中籠統地表示“新型鞋墊和新型鞋墊伴侶在制作過程中加入防臭藥物、高分子聚合體吸水劑等材料以及其他輔料,具有防臭、強吸水等功能及其它附加功能”,僅僅是闡述了所要開發研制的產品所包含的物質及所要實現的發明目的,并不能反映鞋墊產品的結構特點,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不能與曾展翅申請的名稱為“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形成對應關系。雖然“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委托書”的附圖揭示了產品的結構,但是,由于標注的時間是2000年9月,不能確認是訂立協議之前就已經形成該技術方案;同時,由于王辰杰、李建偉、郭保軍未舉證證明四人履行協議而研制開發的事實,也未能陳述對“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做出實質性的貢獻,難以確定其三人是該專利涉及技術方案的完成者。所以,不能以該協議來確定涉案專利的權利歸屬。
綜上,王辰杰、李建偉、郭保軍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郭保軍、王辰杰和李建偉的訴訟請求。
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是:1999年11月3日簽定四人協議——共同研發銷售協議產品(上訴人所在公司進行生產,被上訴人所在公司進行銷售的合作事實)——形成明確的新產品結構,由上訴人所在公司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生產,同期被上訴人所在公司北京騰欣龍商貿有限公司(曾展翅任經理)進行銷售。被上訴人曾展翅在未通知協議人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在中國申請名稱為“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其結構和上訴人所在公司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實質上是一致的。被上訴人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其他協議人的感情和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曾展翅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王辰杰、李建偉、曾展翅、郭保軍于1999年11月3日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簡稱四人協議),甲方為王辰杰、李建偉,乙方為曾展翅、郭保軍,內容為“經甲乙雙方四人共同協商,共同勞動,決定研制開發新型鞋墊和新型鞋墊伴侶,并達成如下協議:一、新型鞋墊和新型鞋墊伴侶(簡稱新產品)在制作過程中加入防臭藥物、高分子聚合體吸水劑等材料以及其他輔料,具有防臭、強吸水等功能及其它附加功能。二、新產品申請專利保護,所有權和開發、銷售權歸四人共同擁有,在取得專利權保護之前,任何一方或個人不得私自申請專利保護。”在協議的最后部分約定:“此協議四人共同簽字有效。”
一審中,曾展翅提交了同樣內容的四人協議,但是,協議書上沒有甲方李建偉的簽字。經法庭詢問,曾展翅表示不要求對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提交的四人協議上李建偉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二審中,曾展翅亦稱,自始至終未得到有四人簽字的合作協議,但其對協議內容并無異議。
1999年12月1日,王辰杰、李建偉、郭保軍、曾展翅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一次性用吸水防潮鞋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0年11月8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99255410.1,專利權人為王辰杰、李建偉、郭保軍、曾展翅。
2000年9月,郭保軍當時擔任副總經理的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曾經委托其他公司在北京地區銷售“襪不濕、好鞋墊”系列產品。
2000年11月15日,河北省藁城市珍譽工藝品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了“珍譽及圖”商標,該商標于2001年10月21日被初步審定公告。
在曾展翅一審提交的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鞋墊圖樣上標注了該鞋墊的“活性炭層、抗皺彈性網、高分子聚合體層、單項滲透層”等結構特點,在該鞋墊圖樣上同時印有“珍譽及圖”商標。
2001年4月2日,曾展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2年2月27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01207388.1,專利權人為曾展翅。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載明:1、一種除臭吸汗鞋墊,其特征是它由兩層防滑層于相對的內面各附設一單向滲透層,其間再疊置粘結吸汗層、透氣層、除臭層組成,吸汗層與透氣層相鄰。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單向滲透層為一層布面。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吸汗層由吸水樹脂鋪設而成。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除臭層由活性炭鋪設而成。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除臭層由在除臭劑浸泡并干燥的織物鋪成。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吸汗層和除臭層合并為一層吸汗除臭層,它是由吸水樹脂和活性炭混合鋪設而成。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透氣層為尼龍纖維絲網組成。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墊,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滑層為具有凹凸不平外表面的布面。
一審訴訟中,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未能提供其對“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的形成做出實質性貢獻的證明,也未舉證證明協議簽訂后,四人針對研制開發該專利技術的合作事實。
二審訴訟中,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又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北京航瑞祥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省藁城市珍譽工藝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99255410.1號名稱為“一次性用吸水防潮鞋墊”實用新型專利公告首頁,北京騰欣龍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納稅人基本情況、入股發票,北京騰欣龍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省藁城市珍譽工藝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6日簽訂的總代理協議,曾展翅的欠條,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交易證明,其它交易記錄,北京騰欣龍商貿有限公司增值稅發票、轉帳支票退票,河北省藁城市珍譽工藝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
以上事實,有“四人協議”、99255410.1號“一次性用吸水防潮鞋墊”實用新型專利公告首頁、01207388.1號“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珍譽及圖”商標初步審定公告、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委托書、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鞋墊圖樣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雖然二審中曾展翅仍堅持稱自始至終未得到有四人簽字的合作協議,但其對該協議內容并無異議,因此,原審判決確認該協議有效是正確的。
從四人協議的內容來看,雙方對研制開發的新產品僅描述為“新型鞋墊和新型鞋墊伴侶在制作過程中加入防臭藥物、高分子聚合體吸水劑等材料以及其他輔料,具有防臭、強吸水等功能及其它附加功能。”由此可知,該協議對所要開發研制的新產品僅作了功能上的描述,而對新產品的結構并無具體描述,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故不能與曾展翅的01207388.1號“除臭吸汗鞋墊”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形成對應關系。二審中,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補充提交的99255410.1號專利公告首頁,僅表明雙方為履行四人協議共同申請了99255410.1號“一次性用吸水防潮鞋墊”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該證據和其它補充證據均不能證明雙方為履行四人協議進一步合作開發研制新產品的事實,也不能證明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是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完成者或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完成提供了物質條件。因此,不能以四人協議來認定涉案專利的權利歸屬。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主張01207388.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由其三人與曾展翅共同擁有,證據不足。
2000年9月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在北京地區銷售“襪不濕、好鞋墊”系列產品的委托書與曾展翅在一審中提交的藁城市襪不濕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鞋墊圖樣在時間上并無關聯性。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000元,均由郭保軍、王辰杰、李建偉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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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爾弗雷德*鄧希爾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市金喜路皮具有限公司、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2005年9月14日,田森律師、江早云實習律師作為廣州市金喜路皮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師代理訴訟出庭函。此案案由為:原告艾爾弗雷德*鄧希爾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市金喜路皮具有限公司、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時間:2005年9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7法庭
雙方當事人:
原告:美國新平衡運動鞋有限公司
被告一:陳家財
被告二:美國紐巴倫有限公司
被告三:晉江求質東亞鞋服實業有限公司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二和被告三的代理人出庭參加了庭審。庭審持續了4個小時,分別為上午3小時,下午1時間。其中上午3小時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質證等法庭調查活動,下午1小時雙方就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并作最后陳述。
本案中,原告主張其分別注冊了第175151號“N及圖”商標、第175152號“NB及圖”商標和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以及原告認為其系列運動些屬于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并主張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就此,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之第175151號“N及圖”商標顯著性較弱,單獨的“N”字母非為該商標之要部,更為重要的是被告該商標在中國大陸知名度很低,并被告實際使用的商業標識與原告第175151號“N及圖”商標不構成近似,故被告使用自己商業標識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第175151號“N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代理人認為被告實際使用的商業標識與原告第175152號“NB及圖”商標不構成近似,故不侵犯第175152號“NB及圖”商標專用權;被告代理人認為被告實際使用的“NEW BARLUN”商業標識與原告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不構成近似,故不侵犯第175153號“NEW BALANCE”商標專用權。
另外,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提供證明其運動鞋系列商品為知名商品的證據均為復印件,原告無法提供原件,并很多英文證據未進行翻譯,更未公證認證。綜合系列情況,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運動鞋系列商品非為知名商品,更無法成為特有裝潢。
以上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圍繞此各方進行了舉證和論證。此案開庭完畢后等待法院判決。